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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新利体育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月嫂

发布时间:2024-01-15 22:53人气: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管理,提高对妇女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现将《吉林省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提高对妇女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母婴设施,是指公共场所内建立的可供孕期、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护理者使用的场所及相关服务设施。

  第三条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建立行业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新利体育与、齐抓共建的工作机制,坚持行业主导,各司其职、属地管理,协调推进、标准规范,分类实施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便民利民。建筑面积在5000至10000平方米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建设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超过1万平方米的,应当建设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

  第五条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应当使用全省统一、规范的名称标识,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导向标志。

  第六条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应具备相应外部环境、建筑面积和私密空间,具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条件,内部装饰用材符合环保质量标准并保持色调、灯光柔和。按规定配备消防、安防监控等安全设备。

  第七条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主要提供母乳喂养、婴儿护理(如更换尿布)等服务,有条件的还可提供母乳喂养、母婴健康等专业知识的宣传和咨询服务。

  第九条 任何人使用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都应当自觉维护清新利体育洁、卫生,爱护相关服务设备和设施新利体育。

  第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发改、住建、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工会、妇联、铁路、民航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依托妇幼保健服务机构提供母婴保健知识技能指导。

  第十一条 建设和管理单位应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功能正常、安全私密、规范运行,做到管理有序、服务到位。

  第十二条 建设和管理单位应明确相关负责人、管理(保洁)人员、安保人员等,负责母婴设施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和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母婴设施的日常保洁月嫂、维护和使用情况检查、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加强母婴设施的安全管理,落实新利体育消防、安防以及空气和饮用水质量、卫生消毒、噪音控制等安全保障,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考核工作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实施,平时检查落实主要由建设和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考核方法主要采取各地、各单位自评和上级实地抽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则。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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