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新利体育有限公司!

全国服务热线:+86 0000 88888

新利体育

新利体育新闻

xinlitiyu

联系我们

新利体育
联系人:陈经理
手 机:13988888888
电 话:+86 0000 88888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经济开发区

母婴知识

您的位置: 新利体育 > 新利体育新闻 > 母婴知识

月嫂母婴保新利体育健十篇

发布时间:2023-09-30 23:09人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依法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准入的监督管理,依据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省县乡两级助产技术服务标准》,现就进一步规范母婴保健技术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辖区内一级医疗机构开展助产技术、上取环、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的母婴保健技术许可。

  (二)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县(市、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上取环、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许可;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医疗机构开展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许可。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凡有效期满,继续开展该项技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按照原审批程序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1.具有相关专业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助产士资格并在合法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其他专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须在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经一年以上本专业进修培训;

  2.通过母婴保健及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和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二)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权限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并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等母婴保健服务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母婴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母婴保健监督员,负责所辖区域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

  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涉外婚前医学检查、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由原发证部门重新审查发证。

  第六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和乡村妇幼保健人员合格证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人工授精技术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第七条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在申请结婚登记前,持本人下列证件到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一方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男女双方或一方为外籍公民、华侨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承担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检查。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

  凡诊断有下列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之一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可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与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不一致的,以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为准。

  第十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经婚前医学检查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暂缓办理结婚登记;认为不宜生育的,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必须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婚前医学检查的费用给予减免。

  第十二条孕产妇应当在怀孕十二周内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定期接受产前检查、孕产期保健教育和医学指导。

  在本省暂住的外来人员中的孕产妇,应当到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凡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必须转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监护。

  孕妇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提出终止妊娠医学意见,经本人签字同意(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经其监护人签字意)后,医疗保健机构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四条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实行终止妊娠或结扎。术的,按照国家的规定享受休假和免费服务。

  第十五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到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签署医学意见,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孕妇应当住院分娩。高危孕妇必须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在交通不便的乡村,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正常产妇,应当由持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助产。

  乡(镇)在离医疗机构五公里以内区域、县城镇和城市不得设立集体或个体接生站。

  第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依据助产人员签署的出生医学记录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家庭接生的,凭接生员签署的出生医学记录,由乡(镇)卫生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在途中出生的,由产妇户口所在地医疗保健机构查实后,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八条全社会都要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母乳喂养制度。各单位应当为妇女哺乳提供必要条件。

  承担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认真做好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地中海贫血等疾病的筛查,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样本采集和送检工作。

  第二十一条新生儿出生后三十日内,应当到其母亲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接受婴幼儿保健系统管理。

  在本省暂住的外来流动人员中的婴幼儿,应当到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办理儿童保健手册,接受婴幼儿保健系统管理。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测。

  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应当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保健标准,并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凭儿童人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和儿童预防接种证,方可办理入托、入园手续。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和家庭看护婴幼儿的保姆每年必须到单位或家庭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患有国家规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炎、化脓性皮肤炎、精神病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儿童看护、保教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和本条例规定的疾病实行首诊报告制度。

  全省实行孕妇产妇、婴儿生命和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建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其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鉴定组织的日常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诊断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鉴定组织申请鉴定。

  鉴定组织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六十日。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鉴定组织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组织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守法,秉公执法。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凡违反本条例,出具虚假的医学证明或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取消其执业资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出具本条例的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以下处罚:

  (二)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健康是每个人的需求,健康教育是每个医务工作者的责任。随着医学模式与健康观念的改变,人们对健康的需求愈来愈迫切。对病人在住院期间进行健康教育,不仅展现了护理工作中促进健康、加强预防的功能,更是为病人提供治疗与护理等健康知识,使之面对突发事件时不至于不知所措,减轻他们的心理负担,培养他们的自护能力,以提高出院后的生活质量。

  产科教育分为产前、产时、产后。我院地处新疆南部,位于少数民族聚集地区,住院产妇中30%为少数民族,且文化水平较低,存在一定的语言沟通障碍,因此,产前健康宣教工作更为重要。针对这种特殊情况,我们主要从两部分入手,即对专科护士进行健康宣教知识培训和对孕产妇的健康宣教。

  理论知识培训:通过集中学习、自学、观看电教片等方式,不断充实专科护士的理论知识。

  加强双语学习:每日进行尔常用语学习,并进行提问考试,使护士掌握基本双语(尔语、汉语)沟通,到临床同患者反复交谈,通过民族患者纠正,提高专科护士的双语水平,解决与患者沟通障碍的难题。

  产前健康教育:产前宣教让孕妇认识到妊娠和分娩是一个自然生理过程,让产妇获得有关妊娠、分娩、产褥期方面的知识,使其有信心、有能力胜任母亲角色,顺利完成角色转换。

  住院宣教:孕妇进入病房时,护士热情接待,介绍主管医生及护士,介绍病区环境、住院规则、同室病友,主动介绍自己,交代病人带好物品,爱护公物,保持病室内清洁、安静,陪伴做相关检查,并讲解各种检查的目的及注意事项。

  产时健康教育:在住院待产期间,开展以产妇为中心的服务模式,责任护士给予产妇更多的关心和帮助,针对孕妇普遍存在的期待、恐惧、焦虑、矛盾等心理活动进行情感疏导和健康教育,给其持续的生理、心理和情感上的支持。

  临产分娩一般知识宣教:在分娩过程中,产妇和胎儿的情况随时有可能变化,为了取得产妇的密切配合,应讲解下述相关知识:①心理辅导:向产妇讲解临产后各产程的生理变化及正常分娩的过程,安慰、鼓励产妇消除其思想顾虑和紧张恐惧心理,尽量让亲属陪伴,积极配合医护人员顺利完成分娩过程。②饮食指导:少量多进高热量、易消化饮食,如面食、鸡汤、蛋汤、巧克力等,给予足够的能力供应,保证产妇在分娩时有充沛的精力和体力,多饮水,预防出汗形成脱水。

  产褥期指导:产妇应有一个冷暖适宜、安静舒适的休养环境,经常通风换气,使空气新鲜,但应避免直吹风,注意保暖防受凉。睡眠要充足,每天8~10小时睡眠,可从事少量家务活动。避免蹲或站太久,防止子宫脱垂。产妇的饮食应营养丰富易消化,高热能、高蛋白、高维生素、富含矿物质及纤维素,少食多餐,多食汤类可促进乳汁分泌。注意个人卫生,保持内衣、会清洁,每日冲洗会,要用消毒会阴垫,防止粪便污染伤口,坚持母乳喂养,哺乳前清洗,掌握母乳喂养知识。

  产后心理指导:产后抑郁症的危害性不容忽视,社会心理因素为导致产后抑郁症的主要因素,我们对孕妇予以评估,了解孕妇身体健康状况及心理状态,进行全程健康教育宣传,帮助其采取正确的应对方式。通过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力争得到丈夫、父母在家务、经济、精神方面的支持,缓解了产后妇女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消除了导致产后抑郁症的一个主要因素。

  新生儿出生后要注意保暖,指导产妇及家属掌握护理技巧及观察方法,着重进行婴儿安全知识教育,防止意外。胎儿在娩出过程中吞下较多羊水,生后前两天容易呕吐,在哺乳后不可立即更换尿布等,保持眼部、脐部清洁,指导产妇对新生儿进行抚触和交流等。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等母婴保健服务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母婴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母婴保健监督员,负责所辖区域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

  新利体育

  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涉外婚前医学检查、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第六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和乡村妇幼保健人员合格证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人工授精技术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第七条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在申请结婚登记前,持本人下列证件到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一方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男女双方或一方为外籍公民、华侨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承担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检查。

  第八条从事婚前保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在边远山区应当开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务。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

  凡诊断有下列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之一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可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与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不一致的,以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为准。

  第十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经婚前医学检查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暂缓办理结婚登记;认为不宜生育的,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必须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婚前医学检查的费用给予减免。

  第十二条孕产妇应当在怀孕十二周内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立妇保健手册,定期接受产前检查、孕产期保健教育和医学指导。

  在本省暂住的外来人员中的孕产妇,应当到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妇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经本人签字同意(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经其监护人签字同意)后,医疗保健机构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四条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实行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的,按照国家的规定享受休假和免费服务。

  第十五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到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签署医学意见,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在交通不便的乡村,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正常产妇,应当由持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助产。

  乡(镇)在离医疗机构五公里以内区域、县城镇和城市不得设立集体或个体接生站。

  第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依据助产人员签署的出生医学记录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家庭接生的,凭接生员签署的出生医学记录,由乡(镇)卫生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在途中出生的,由产妇户口所在地医疗保健机构查实后,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八条全社会都要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母乳喂养制度。各单位应当为妇女哺乳提供必要条件。

  承担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认真做好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地中海贫血等疾病的筛查,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样本采集和送检工作。

  第二十一条新生儿出生后三十日内,应当到其母亲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接受婴幼儿保健系统管理。

  在本省暂住的外来流动人员中的婴幼儿,应当到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办理儿童保健手册,接受婴幼儿保健系统管理。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测。

  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应当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保健标准,并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凭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和儿童预防接种证,方可办理入托、入园手续。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和家庭看护婴幼儿的保姆每年必须到单位或家庭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患有国家规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炎、化脓性皮肤炎、精神病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儿童看护、保教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和本条例规定的疾病实行首诊报告制度。

  全省实行孕产妇、婴儿生命和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建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其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鉴定组织的日常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诊断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鉴定组织申请鉴定。

  鉴定组织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六十日。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鉴定组织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组织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凡违反本条例,出具虚假的医学证明或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出具本条例的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以下处罚:

  (二)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母婴保健工作坚持以保健为中心、防治结合、面向母婴群体和面向基层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对母婴保健事业的投入,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民政、计划生育、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七条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分别设置男月嫂、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以及合格的男、女专职医师。

  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的项目,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婚前医学检查项目。

  第九条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对婚前医学检查中不能确诊的项目,应当转至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进行确诊。

  第十条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检查的实际结果,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第十一条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在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当事人应当暂缓结婚。

  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绝育手术后不生育的,方可登记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二条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县级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在边远地区开展巡回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第十三条婚前医学检查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母婴保健服务机构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和职责,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各项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孕妇应当在怀孕十二周内到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定期接受产前检查、孕产期保健教育和医学指导。

  第十七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三)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八条依照《母婴保健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其手术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十九条生育过严重遗传病患儿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接受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出具诊断证明。

  第二十一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怀疑胎儿为伴性遗传病、严重X连锁智力低下的,必须由具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提出意见,确需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经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和家庭接生员,对所接生的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和家庭接生员对孕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的情况,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乳母禁忌的工作,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哺乳条件。

  有产科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取样和送检工作。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负责新生儿疾病的筛查、诊断、治疗和随访工作。

  第二十七条新生儿出生之日起后三十日内,其监护人应当到新生儿居住地的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建立婴儿保健手册,接受婴儿系列保健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其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九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县级、设区的市级、省级三级鉴定制度。省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查、诊断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同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的鉴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医学技术鉴定,出具医学鉴定结论;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九十日,并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延期事由。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第三十二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付;根据鉴定结论,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业务工作的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五条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一)开展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必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三)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的,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三十六条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从事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第三十八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十九条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从事母婴保健服务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无业人员、个体行医人员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报告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母婴保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侮辱、威胁、殴打母婴保健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母婴保健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个人罚款30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5000元以上,以及取消母婴保健工作人员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产后访视是围生期保健的重要部分, 直接关系到产妇康复和新生儿的健康成长[1]。为了更加主动地实施母婴保健措施, 让每位产妇充分了解产褥期康复的生理过程, 同时及时得到产妇的反馈信息, 以更好地为母婴服务, 降低母婴疾病发生率, 促进母婴健康, 提高母婴生存质量。作者对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王秀卫生院所辖区域内172例产妇及172例新生儿进行产后访视,了解产妇的健康状况和新生儿各项体征的变化,给予必要的健康指导,取得了较满意效果。现报告如下。

  1.1 一般资料 本院辖区内自2009 年 6 月 至2012 年 6月共访视产妇 172例,新生儿 172 例。其中产妇年龄 19~41 岁,初产妇129例,经产妇43例,自然分娩 79 例,剖宫产 93例,孕周37 周160 例,早产儿 2例,足月产160 例,低体质量儿 1 例,巨大儿 9 例。

  1.2 方法 按照苏州市妇幼保健规范要求,自然分娩者于产妇出院后2~3 d、产后14、28 d ;剖宫产者于产妇出院后2~3 d、产后18、28 d通知产妇及婴儿来院复查。产后随访的目的是指导产妇合理的饮食和生活习惯,指导产后母乳喂养及新生儿护理的要点,对本院不能解决的,可转至上级医院。

  1.3.1 产妇健康状况 了解产妇健康状况,包括:血压体温和体质量、检查溢乳情况、检查子宫恢复情况、顺产并行会阴侧切的产妇检查会阴伤口愈合情况、观察有无恶露及性状,提供合理的母乳喂养指导。并及时发现与治疗乳腺炎,会阴切口感染及产后抑郁症等。接受母婴健康状况的咨询及处理,指导母亲及其家属做新生儿抚触、按摩。访视的同时,告知其预防接种的时间、并预约产妇42d做产后检查。

  1.3.2 婴儿方面情况 观察新生儿的一般情况,包括皮肤颜色,呼吸节律,吸吮能力,脐带清洁度,测体温体质量,检查有无贫血,黄疸,臀部有无尿疹等。指导小儿护理及科学喂养知识,做好呼吸道及肠道感染的预防。每次访问完毕,都要填写访问记录,发现新生儿疾病要早诊断,早治疗,以免病情加重。重病患儿要及时住院治疗。

  1.3.3 建立产后随访专线 建立专门的产后随访专线电话,定期和产妇联系询问产后恢复及婴儿健康情况,如有问题及时来院就诊。

  接受产后访视的172名产妇血压,体温均正常,2例并发乳腺炎、1例会阴切口感染经抗感染治疗后治愈,子宫收缩均良好,无异常溢乳或血乳,5例母乳汁分泌不足者通过产后合理饮食指导,亦进行了纯母乳喂养,纯母乳喂养率达到92%以上,均无恶露产生,2例轻度产后抑郁症,经心理疏导后症状好转;新生儿方面,生命体征均平稳,2例轻度黄疸经治疗后好转,5例脐带清洁度欠佳予局部消毒处理,3例尿疹进行正确的局部护理指导后改善,全部患儿无一例出现呼吸道及肠道感染。

  3.1 社区产后访视是孕期和住院分娩服务向社区的延续[2]。产妇在产褥期和婴儿在新生儿期均处于特殊的生理、心理状态期, 是妇幼保健期重点的服务对象。产后访视提高了产妇的自护能力[3],产后访视对产妇和新生儿的居住环境、衣着、膳食营养、母乳喂养、产妇自身保健、避孕节育知识、新生儿护理等进行指导和具体处理, 实现了服务观念积极主动、服务方式系统连续、服务内容综合细致,以满足孕产妇的基本保健需求,从而保护产妇及新生儿的健康,提高母婴生活质量[4]。产后保健对于母亲的健康和生存至关重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对健康的需求日益增加,越来越多的产妇开始关注自己的健康问题与生活质量。以往传统的方法给产妇带来一些误导, 如产后不开窗、不下床、盛夏季节不开空调和电风扇, 产妇不能洗澡、不能梳头、饮食诸多忌口等, 直接危害产妇的身体健康。开展产后访视, 讲明产褥期身体的生理变化, 开窗通风以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和新鲜; 嘱产妇产后 24 h后起床活动, 并且逐日增加活动范围, 做产后体操, 以促进子宫恢复, 恢复体力, 使腹壁及盆底肌肉紧张度恢复, 同时注意个人卫生新利体育, 主张洗淋浴。饮食多样化并且营养丰富, 多食新鲜蔬菜及水果, 以促进产妇的身体健康。大量的研究表明: 母乳成分最适合婴儿尤其是新生儿的消化、吸收能力和代谢能力, 母乳中的蛋白质、脂肪、钙、磷等营养成分最适合婴儿早期的营养需要, 且母乳中所含的大量免疫物质增加了婴儿抵抗感染的能力,从而促进小儿的生长发育。但是,许多母亲因产后食欲差、发育欠佳、疾病、休息不好等原因不能坚持母乳喂养。实验证明[5], 加强产后访视, 可使产妇及时得到母乳喂养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指导, 克服自身条件(如平坦、凹陷等 ) 导致的喂养困难, 以及认为乳汁清淡, 担心婴儿吃不饱等心理障碍; 纠正错误的喂养姿势, 掌握正确的喂养技巧, 减少乳腺肿胀及皲裂的发生; 树立母乳喂养的信心, 从而有效地提高婴儿纯母乳喂养率[6]。本研究亦表明,加强社区产后访视, 坚持母乳喂养, 母乳喂养明显提高, 有效地促进了母婴健康。产后访视及系统儿童保健过程中, 积极宣传育儿知识, 坚持母乳喂养, 及时添加辅食及补充钙剂, 指导婴儿沐浴和脐部护理, 指导智力潜能开发等一系列措施, 促进婴儿体格发育及智能发育, 有效地防止了新生儿脐炎、佝偻病、消化不良等常见病的发生。

  3.2 产褥期健康教育是产后访视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影响到产妇及家属的健康行为,关系到母婴的身心健康。在产后访视过程中,不断发现和总结影响产后母婴健康的问题,及时制定全面性、专业性、可行性的健康教育内容,为产褥期保健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2] 彭淑梅, 曾静, 陈以荣.社区产后访视对母婴健康水平的影响.实用全科医学,2007,3(5):245.

  [3] 张艳玲,隋凤湖.产后访视在产褥期健康教育中的作用.中国社区医师,2010,13:376.

  [4] 刘玲,李佳红,崔娟.产后访视的一点体会.哈尔滨医药,2005,25(2):47.

  产褥期指从胎盘娩出至产妇全身各器官除乳腺外恢复或接近正常未孕状态所需的一段时间,一般规定为六周[1]。产褥期妇女和新生儿属高危人群,此期母婴在生理、心理、社会适应方面均处于不稳定时期[2],是产妇身体健康和新生儿健康成长的关键时期。母亲的心理状态、对产褥期知识的掌握和了解程度等直接影响母婴健康。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优生优育知识的大力宣传及产妇文化水平的提高,产妇对孕产期的保健知识也略知一些,很多陈旧的思想观念及陋习有所改善,但是在产妇出院后的母婴保健延伸服务中仍发现许多认识及行为上的误区,下面就本人在产褥期母婴保健延伸服务中发现的问题及对策介绍如下。

  1.1 坐月子 产褥期行为的一些观点主要来自长辈,传统上把产后1个月称为月子,产后的妇女应坐月子,即在这1个月里除哺乳孩子外不做任何事情,有的人甚至大小便都在卧室内,运动量极少,导致子宫恢复不良、便秘等,影响产后恢复及身体健康。

  1.2 饮食营养失衡 月子里,部分产妇从产后第1 d开始就进食大量高蛋白食物,如鸡蛋等,以红糖水代替白开水,不进食或很少进食生、冷蔬菜、水果等,造成营养失衡、贫血等疾病。也有部分产妇担心肥胖,进食蔬菜、水果多,主食吃得很少,导致体内营养物质缺乏,影响乳汁分泌。

  1.3 卫生行为 月子里不洗澡、不洗头、不洗外阴、不刷牙,更有甚者连手、脸和脚都很少洗。卧室内不开门、开窗通风换气。避光,室内空气不流通,夏季不用空调或风扇,产妇及新生儿痱子长满身。室内采光不足,光线昏暗,导致新生儿黄疸消退迟滞。

  1.4 衣着 产妇即使在室内也捂盖严实,戴帽子、穿厚衣服,夏季也不暴露皮肤,防止伤风。

  1.5 传统哺乳习惯 孩子出生3 d内喂白糖水、白水或奶粉,有的甚至使用奶瓶和橡胶奶嘴,孩子长时间睡眠时,不唤醒孩子哺乳。新生儿喂养不当,时常有低血糖现象发生,甚至危及生命。部分产妇由于哺乳姿势不正确或者扁平等原因,不能成功进行母乳喂养,导致乳汁分泌减少,新生儿脱水、哭闹,皲裂等。

  1.6 传统的护理新生儿习惯 过度保暖、保持平卧睡平头,用乳汁擦拭新生儿面部、眼睛等,长期包扎新生儿脐部,不给新生儿洗澡。

  1.7 产后性保健知识缺乏 产后访视中发现很多女性在分娩后不足6周就已恢复性生活,而科学表明,子宫内膜的创面要在产后6~8周才能完全愈合恢复正常,而剖宫产的伤口要70 d才能愈合。

  1.8 产妇情绪异常 部分产妇出现忧郁情绪或者抑郁症,产后忧郁表现为哭泣、忧愁、不安、焦虑、失眠、易激惹等抑郁情绪,多见于产后2~7 d,症状较轻。产后抑郁症则症状较重,多在产后2周出现,表现为易激惹、 恐怖、 沮丧 、焦虑及对孩子和自己的健康状况过分担忧、 产生自杀的想法等。

  2.1 心理护理 对产妇进行耐心细致的心理护理,使她们正确面对怀孕、分娩给他们带来的变化,避免产褥期忧郁情绪或抑郁症的发生。有研究认为妇女分娩方式、对分娩疼痛感到恐惧、产时有并发症是产褥期抑郁症发病的主要危险因素[3]。所以,产妇住院期间一定要做好适时、适当的心理及身体护理,使她们安心、放心, 对产科工作者产生信赖感,消除恐惧不安心理,和医护人员配合好,顺利分娩,保持心情愉快防止抑郁症的发生。产褥期延伸服务时要耐心细致地讲解产褥期母婴的生理特点及注意事项,指导并帮助成功母乳喂养,教会护理婴儿的一般知识及技能,帮助她们适应母亲角色,指导家属为产妇营造舒适、安静的环境,夫妻及家人之间和睦相处,使产妇在生活、心理、情感等方面都得到良好的支持,走出压抑、焦虑的思想状态。

  2.2 日常活动 产妇分娩后很疲惫,所以产后24 h内应卧床休息,24 h以后就可适当下床活动,早期可少量活动,循序渐进,逐渐增加活动量,可配合产褥期保健操,促进恶露排出,有利于子宫复原,促进胃肠蠕动,增进食欲,防止便秘及盆腔、下肢静脉血栓的形成,使身体尽快康复。

  2.3 平衡膳食 产后第1天,因分娩时的疲劳,消化功能降低,应吃清淡、易消化的食物,以后应以富有营养保证足够热量为原则,不应偏食[4],多吃营养丰富、易于消化的半流质食物,每天可增加1~2餐,要吃蛋白质、矿物质、维生素丰富的食物,亦应保证蔬菜和水果的足量摄入,以防便秘,禁食刺激性太强的食物,如浓茶、咖啡、辣椒等。

  2.4 保持良好卫生习惯 产褥期妇女新陈代谢有所改变,皮肤汗腺分泌旺盛,以出汗的方式把组织间储留的水份大量排出,因此出汗较多,所以保持个人卫生尤其重要,应勤换内衣及床单,可以温水擦浴或淋浴,注意不受凉即可,保持外阴清洁,经常更换卫生护垫,每天用温开水清洗外阴,保持外阴干燥,有剖宫产刀口者,洗澡时不要把腹部刀口敷料弄湿。应保持良好的刷牙、漱口习惯,保持口腔卫生,防止牙龈红肿、出血及牙齿松动。饭前、便后及哺乳前要洗手,哺乳前用温湿毛巾擦试。要定时开窗、开门通风换气,但室内要避免对流风,以防产妇及新生儿受凉,夏季不要穿着太多,要及时采取纳凉措施,空调、风扇不要对着产妇及新生儿吹,夏季尤其应该多洗澡,防止中暑或长痱子。

  2.5 宽松、舒适着装 不要过分保暖,应穿着比较宽松、舒适的纯棉内衣,被子应随季节变化而增减,不要过分捂盖,以防止出汗过多而虚脱或生痱子。

  2.6 倡导、指导母乳喂养 向产妇及家人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取得家人的支持和帮助,增强产妇对母乳喂养成功的自信心,使产妇保持精神愉快,心情舒畅,许多产妇在泌乳时会出现情绪低落,要对产妇进行开导,了解他们的心理活动,有针对性的指导正确的哺乳姿势,帮助哺乳困难者成功哺乳,指导按需哺乳,新生儿睡眠超过3 h者,尤其在夜间,一定要催醒哺乳。不要用奶瓶给新生儿喂食,防止新生儿产生错觉,拒食母乳。

  2.7 指导科学护理新生儿 母婴同室病房要保持空气清新流通,每天通风1~2次,每次30 min以上,室温宜保持22℃~24℃,湿度以55%~66%为宜,新生儿不要过分捂盖,以四肢温和为度,体温保持在36℃~37℃,新生儿哺乳后应以头高脚低位抱入怀中,轻拍其后背,使胃内多余的气体排出,防止溢奶,哺乳后30 min内宜侧卧位,头偏向右侧,防止溢奶呛入气管。随着新生儿日龄的增加,四肢渐渐伸展开,应及时取消包被,穿上柔软宽松的衣裤,增加新生儿活动量。新生儿的脐部在产后第3天沐浴后就可不再包扎,只需经常用碘伏和95%的乙醇棉签擦拭脐轮及脐带残端,保持干燥、清洁至脱落。不可用母乳擦拭新生儿眼睛,防止感染,如果有炎性分泌物,可用氯霉素滴眼液滴眼,3次/d,如果臀红或溃烂,可用灯炮烘烤,注意不要烫伤。

  2.8 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体保健能力 促进和提高母婴的健康水平,除了医务人员的努力外,关键在于提高我们的服务对象的自我保健能力[4],而且付之实施,做到符合科学的知情、理解,如我们设立的孕妇学校,吸纳丈夫、长辈参加。产褥期母婴保健延伸服务、宣传栏、宣传手册、电话咨询服务等,使妇女在产褥期得到多渠道的帮助和支持,提高孕妇及家人的自我保健意识、普及保健知识,更好地做好产褥期保健,促进母婴健康。

  2 张缨 .医院开展产褥期母婴保健延伸服务的研究.中华护理杂志,2006,41(6):498-501.

  3 何萍.产褥期抑郁症的发生率及产科影响因素分析.中国妇幼保健,2006,21(16):2203.

  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大部分防保人员追求保健次数及条块化的保健内容、系统化的管理.如孕期保健只追求4次或5次,儿童保健只注重常规免疫及“三、二、一”体检,缺乏全方位、全过程、系统化的管理。

  第一,缺乏对母婴保健工作重要性的广泛宣传,多数不能充分了解母婴保健健工作的重要性;第二,对夫妻生活的指导及咨询眼务工作较薄弱,尤其是新婚夫妇更需要充分了解正确的健康的夫妻生活方法,但在具体工作中,保健工作者及夫妇双方很少涉及到此项话题,以致不同程度地影响新婚夫妇的身心健康及优生优育问题。

  存在以上问题,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各种有关政策、法规及其重要性、重要意义宣传力度不够;个别人责任心不强,防保人员缺乏各学科知识的系统掌握,缺乏对联系群众的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对《母婴保健法》及优生优育和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达到人人皆知,人人重视,人人遵守的目的,其中包括对各级防保人员和一些群众的宣传。另外应解除封建思想的束缚,正确认识各种咨询指导工作的重要性,尤其对夫妻生活及优生优育的咨询与指导,必要时可在各级保健机构设立咨询室及咨询电话,从而提高母子身心健康。

  首先应把好防保人员聘用关,选择那些业务素质高,有较强责任心并且有一定防保及临床经验的人员上岗。第二,应加强各级防保人员业务培训、其中要包括乡医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防保知识和临床知识两方面,以便其在具体工作中能更好地贯彻防治结合的方针。在临床知识的培训中,应加强全科知识的培训,扩大视野,在具体工作中得心应手,更好地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

  首先,应转变防保人员的思想观念,从被动应付工作的观念向主动参与各种医疗预防保健及各种流行病学监测工作的观念转变,以提高其工作效果。

  其次,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加强各种关系的协调,主要是担任基层具体防保工作任务的人员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乡医之间关系的协调。因为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其各项工作的业务指导及培训,可不断提高其本身业务素质,而乡医则直接参与农村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与乡医搞好协作关系,可大大减少工作精力,提高工作效率,达到事半功倍效果,并且乡医与群众接触较为密切,对群众各种健康状况及其他情况比较熟悉,真正达到系统化、全方位服务。在个别防保人员思想中,母子保健工作只是一种任务,片面追求保健服务次数,以应付上级对本项工作的检查,却忽略防保工作的具体职责是监测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发展,进一步提高身体素质。所以,笔者认为要真正达到及时监测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发展,提高母子健康,降低孕产妇及婴幼儿死亡率,建立母子保健手册,家庭健康档案,实行档案化管理,详细记录其流行病学及临床医疗情况,从社会家庭方面考虑问题,以更全面更具体。

  母婴床旁护理模式是指孕妇产后住院期间由母婴专科护士24h在产妇床旁进行护理的模式,护理人员通过演示和宣讲等手段,帮助产妇和家属快速掌握母婴护理技能和保健知识,帮助产妇及家属尽快适应角色转变[1]。我们分析产后实行母婴床旁护理模式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选取在我院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就诊的240例产妇作为研究对象,随机分为研究组和对照组,每组120例,两组产妇年龄20~33岁,平均(25.3±3.4)岁,体重45~70kg,平均(53.7±5.46)kg,孕周30~42周,平均(38.42±0.35)周,其中自然分娩168例,剖宫产72例。两组产妇的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研究组:由临床经验丰富、有责任心、专业技能强的母婴专科护士对母婴进行24h的护理。

  (1)要求家属和产妇共同参与常规护理,预防接种、胎便排除、换尿布、疾病筛查、面部清洁、按摩抚触、听力筛查等都在产妇床前完成;

  (2)母婴专科护士在护理过程中会对产妇的产后护理知识进行详细的讲解,对产妇的饮食、运动、身形恢复等进行指导;还对产妇及家属进行母乳喂养的好处、婴儿的洗澡方法、婴儿常见生理变化、婴儿早期教育方法、免疫计划等知识普及;

  (3)在涉及到洗澡、换尿布等可操作性知识时,母婴专科护士会进行具体演示,并要求产妇和家属亲自动手操作,护士会对产妇及家属的动作进行指导与强化,帮助其牢固掌握护理技巧和保健知识。对照组:采用常规护理模式,护士每天按规定时间到产房接新生婴儿去沐浴室和治疗室进行沐浴、预防接种、抚触、听力筛查等活动,在保健知识和母婴护理技能培训上由产妇或家人每天到大房间接受集中培训。

  采用母婴专科护士自行设计的护理满意度调查表和母婴保健知识及技能掌握情况表对产妇及家属在出院前进行调查,比较两组产妇及家属对护理人员的满意度、母婴保健知识掌握情况和母婴护理技能熟练程度。

  采用SPSS19.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计数资料以率表示,采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研究组熟悉母婴保健知识109例,占90.83%,对照组熟悉母婴保健知识87例,占72.5%,研究组母婴保健知识的掌握情况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研究组婴儿护理技能的掌握程度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研究组对护理的满意程度为96.67%,对照组对护理的满意程度为80.83%,研究组的满意度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母婴床旁护理模式作为一种优质的产后护理服务,充分满足了产妇及家属共同参与的心理,在产科临床护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应用价值。

  (1)母婴床旁护理模式有利于提高产妇及家属的满意程度。母婴专科护士在护理过程中,通过手把手的教学,向产妇及家属传授母婴保健知识、婴儿护理技巧,有助于产妇及家属实现与婴儿的良好沟通,有利于帮助他们尽快转变自身角色[2]。

  (2)母婴床旁护理模式有利于提高护理质量。母婴床旁护理工作都是由母婴专科护士负责,临床经验丰富、善于沟通并、责任心强,能够帮助家属及产妇迅速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产科护理的质量得到了保障。母婴床旁护理模式在产科护理上效果显著,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1]李岚.母婴床旁护理模式在产科护理中的应用分析[J].实用妇产科杂志,2013,29(5):395-396.

  产后42 d内是妇幼保健的关键阶段,关系着初产妇能否顺利调整心理适应角色变化、能否实现产后康复、能否掌握好产后母婴保健知识以及成功进行母乳喂养等关键环节[1]。因此探索延伸服务在促进母婴产后身心健康的作用,为产褥期妇女提供多种帮助和支持,促进妇女和婴儿的身心健康,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市场空间[2]。回顾性分析2011年1月-2012年1月于笔者所在医院进行分娩的200例初产妇的临床资料,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新利体育

  选取2011年1月-2012年1月于笔者所在医院进行分娩的200例初产妇,所有产妇均为初次分娩,年龄21~32岁,平均(27.5±4.23)岁,根据住院病历号的奇偶将其分为试验组和对照组,各100例,其中试验组产妇住院病历号全为奇数,对照组100例产妇住院病历号均为偶数。试验组平均年龄(27.21±4.56)岁;分娩方式:自然分娩41例(早产5例),剖宫产分娩59例(早产4例)。对照组平均年龄(27.62±4.06)岁,分娩方式:自然分娩43例(早产4例),剖宫产分娩57例(早产4例)。两组产妇均活产、单胎。两组初产妇在年龄、分娩方式等一般资料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

  0.05),具有可比性。

  1.2.1 试验组 延伸护理服务参考文献[3-6],对产妇提供的服务内容有:(1)为产妇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文化程度、住址、入院诊断、分娩方式、手术方法、术后诊断、出院日期等建立电子档案,并通过回访,及时更新信息,以便于对产妇具体情况进行正确的指导。(2)针对产妇产后生殖器官形态变化进行康复治疗,即应用现代医疗修复技术进行子宫复旧,帮助体型修复,协助产妇解决泌乳不足的问题以及尿潴留等并发症。(3)对初产妇产后容易出现焦虑以及抑郁等产后心理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经常随访产妇,与产妇积极沟通,给予产妇安慰和关怀,并且嘱咐产妇家属对产妇的心理变化予以重视,关怀初产妇,并解决产妇困惑。(4)组织孕妇和家属集体学习婴儿的护理知识,并对关键内容进行演示。(5)新生儿护理服务指导,早期医院进行专业的护理并指导家长学习,住院后定期电话随访家长护理情况并给予指导。护理内容主要有:为婴儿建立电子档案;婴儿抚触;婴儿沐浴;婴儿游泳。每周定期随访一次,连续6周,共42 d。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随访次数,其余时间可电话随访,了解初产妇及新生儿具体情况,并给予及时的指导。最后一次家庭随访对初产妇及其家属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母婴保健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母婴健康状况;对护理服务的满意度[7]。

  1.2.2 对照组 住院期间接受传统护理服务,42 d后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同试验组。

  (1)产妇母婴保健知识、技能掌握情况以及对护理服务的评价:问卷调查结合随访情况,对产妇母婴保健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进行打分,同时调查产妇对护理服务的评价,并进行评分,满分均为100分。(2)母婴健康情况:包括母乳喂养情况、初产妇心理、辅食添加等情况。

  所得数据采用SPSS 15.0统计学软件进行处理,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字2检验,P

  试验组产妇母婴保健知识、技能掌握情况及对护理服务评价的得分均高于对照组产妇,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试验组母婴在母乳喂养情况、母亲心理状态、新生儿护理及辅食添加等方面出现问题的例数少于对照组,整体健康情况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经济发展以及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初产妇产后保健需求快速增长同时也对相关医疗保健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8]。虽然相关医疗保健机构不断拓展服务内容,积极服务,但由于医院与家庭脱节,导致产后母婴健康保健服务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一些新妈妈和新生儿在产后很长一段时间里仍然存在着身心健康问题[9]。因此探索产后延伸护理服务,有良好的实践意义。目前而言,延伸护理尚处于探索阶段。护理人员直接上门为新妈妈提供包括心理安抚喂乳喂养技能指导及辅食添加知识培训、婴儿护理技巧等在内的护理服务,能通过促进新妈妈尽早适应母亲角色、掌握好护理技能、提高母乳喂养比例、迅速排出恶露等方面促进产妇康复并切实提高新妈妈对新生儿的照顾水平[10]。

  本研究显示,试验组产妇母婴保健知识、技能掌握情况及对护理服务评价的得分均高于对照组,且试验组母婴在母乳喂养情况、母亲心理状态、新生儿护理及辅食添加等方面出现问题的例数较少,整体健康情况优于对照组,表明通过延伸护理服务,切实促进了产妇知晓母婴保健知识并掌握相关技能,促使产妇尽早调试心理,尽早适应母亲角色,既促进产妇产后康复也提高了新生儿健康水平。

  [2]范桂红,王秀清,方淑彩,等.产后延伸护理服务模式的临床应用[J].中国医学创新,2011,8(9):73-74.

  [3]王小雨.产后入户随访对母婴保健影响100例临床分析[J].健康必读,2012,11(5):301.

  [4]王娴娴.产后延伸护理服务的方式与途径分析[J].健康必读(中旬刊),2012,11(12):353.

  [5]李日清,施月秋.产后康复治疗延伸服务对产褥期产妇产后康复的效果观察[J].护士进修杂志,2011,26(21):1981-1982.

  [6]周丽娅.产后延伸护理服务模式的临床应用[J].护理实践与研究,2012,9(24):35-36.

  [7]焦蕤.产后延伸服务在产科的临床应用[J].全科护理,2012,10(9):799-800.

  [8]陆少霞,粱燕华,吴秀娥,等.对产妇实施延伸的体会[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9,15(22):107-110.

  [9]陈锡利.产后康复治疗延伸服务对产褥期产妇产后康复的效果分析[J].中国保健营养,2013,33(5):2311-2312.

标签:母婴知识

推荐资讯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服务热线

+86 0000 88888

微信咨询
新利体育
返回顶部